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號
SLDV,113,補,2,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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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季珍珍
訴訟代理人 翁伊吟律師
被 告 黃國超
陳威智
陳怡光
陳怡安
林郁雲
黃練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李穎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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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