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96號
SLDV,113,補,196,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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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陳柏勝


被 告 陳鶴聲
陳璽安
陳逢平
陳逢銓
陳亮宇

陳煥
陳秋桂
陳淑媚
羅怡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萬5118元(計算式:
公告現值4100元/平方公尺×4843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11=00
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91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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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