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謝孟志
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謝孟志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同年2月15日 確定,爰聲請復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 消債調字第404號卷、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卷、111年度 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卷、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8號卷核 閱無訛,堪認屬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