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
債 務 人 朱冠頻(原名:朱秀蓮)
代 理 人 李艾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肆仟捌佰零伍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 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 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 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 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 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 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4,805元【計算式:[(8+1)×43×15]-1 ,000元=4,805元】;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 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 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件:
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建物謄本。 2.說明現居地與債務人之關係,如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租 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 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譬如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 費用等)。
3.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 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4.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 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5.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 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 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6.債務人自民國110年10月起迄今所有郵局及金融機構(含 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7.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 額。
8.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解約金若干之 相關證明文件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9.提出現有交通工具(汽車、機車)行照影本,及現值為何 之證明文件。
10.提出113年度繳納勞保費、健保費金額證明文件。 11.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 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 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 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2.受扶養人楊佳恩、朱鄒敏妹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是 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 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楊佳恩、朱 鄒敏妹110、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
13.提出受扶養人楊佳恩、朱鄒敏妹每月生活支出明細、戶籍 謄本、家族系統表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 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並說明其等如何分擔扶養費用 ,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14.陳報聲請前二年起迄今之收入數額如何計算,並提出證明
文件。
15.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 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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