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3年度,195號
SLDV,113,家補,195,2024032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林張金葉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即相對人林信長不動產事件,未繳
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