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75號
原 告 涂凱麗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複代理人 簡辰曄律師
上列原告涂凱麗與被告涂序強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繼承人江琴之代筆遺囑無
效,原告前開請求於起訴時所受之利益為系爭遺囑無效與系爭遺
囑有效時,原告各可繼承遺產之差額即新臺幣(下同)2,085,71
4元(計算式4,285,714-2,200,000=2,085,714),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2,085,714元,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