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繼承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3年度,156號
SLDV,113,家補,156,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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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56號
原 告 李珠滿


被 告 李正通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0樓
訴訟代理人 彭惠雪
陳俊男

李正忠
陳明松
上列原告李珠滿與被告李正通等4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原
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陳油棗
之法定繼承人,惟被告等逕持遺囑辦理繼承登記侵害其如民事起
訴狀附表一所示遺產之繼承權,故請求塗銷該部分不動產遺產之
移轉登記,及依特留分比例移轉登記予原告。又依原告所提財政
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上開遺產總價額合計新臺幣
(下同)5,700萬3,100元,而原告主張其特留分比例為10分之1
,則其可分遺產價額為570萬310元(計算式:57,003,100×1/10=
5,700,31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70萬31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5萬7,52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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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