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3年度,112號
SLDV,113,家補,112,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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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12號
原 告 林咏稹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被 告 林芳慈
林淑芬
林玉鳳
林淑玲
劉洽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1,195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參照。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 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 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 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 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22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林樹福之遺產,原告應繼分 合計為1/10,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 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依卷附原告提出之遺產 明細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043萬1,503元(見本院卷第15 至20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4萬3,150元(計算 式:30,431,503×1/10,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前揭規定及 說明,應徵裁判費3萬1,195元,限原告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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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