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110號
SLDV,113,司聲,110,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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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世運村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建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宗鎮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人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俟訴訟 終結即本案裁判確定後,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宗鎮間請求確認僱傭 關係等事件,伊支出訴訟費用新臺幣3,360元,依法聲請裁 定確定訴訟費用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之確認僱傭關係等訴訟(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 25號),相對人已提起上訴,訴訟尚未確定,經本院電詢本 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審勞上字第 29號承辦股查明無誤,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參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尚未確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 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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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