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陳恩慶
法定代理人 葉姍佩
聲 請 人 簡立曜
簡采琳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簡溢霆
葉姍宜
聲 請 人 葉峯櫻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
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葉峯櫻應提出印鑑證明書(需與聲請狀具狀人欄所蓋
印鑑章相符)。
(二)聲請人陳恩慶、簡立曜、簡采琳應說明被繼承人之負債金額
、財產總價值,並提出被繼承人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釋明
本件拋棄繼承有利於聲請人陳恩慶、簡立曜、簡采琳之理由
。
(三)聲請人陳恩慶應提出法定代理人陳子健於聲請狀具狀人欄書
寫簽名,並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須
註明為陳恩慶之法定代理人。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