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08號
113年度司繼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蘇淑美
蘇玲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 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3 款、第 6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蘇大鵬之設籍地為臺北市信 義區,此有卷附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可憑,是依首揭規 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