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591號聲 請 人 高麗瓊 住○○市○○區○○街00巷00號2樓 高麗燕 高麗櫻 高麗蘭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 正之事項: 被繼承人高忠仁(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最新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 統表。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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