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591號
SLDV,113,司繼,591,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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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高麗瓊 住○○市○○區○○街00巷00號2樓
高麗燕

高麗櫻

高麗蘭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
正之事項:
被繼承人高忠仁(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最新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
統表。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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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