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張靖雯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代 理 人 林哲誠律師
吳怡箴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張蒸蒸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3年3月23日起展延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 ,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蒸蒸之子女,為其 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9月23日死亡,因聲請人長期 旅居國外,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不甚了解,且被繼承人 亦同時具我國及美國籍,被繼承人可能持有海外財產,聲請 人蒐集與查明相關資訊需耗費較長時間,致難以於前裁定所 訂期限內開具遺產清冊,故依民法第1156條第2 項之規定, 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經駐 紐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之授權書、財政部臺北國稅不 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是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