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5389號
SLDV,113,司執,25389,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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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5389號
債 權 人 胡棕
債 務 人 連振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上 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亦 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土地銀行圓通分 行公司之存款債權,依債權人聲請狀資料所知,該第三人公 司址設在新北市中和區。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 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 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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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