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964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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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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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弘元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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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周秋娥
人
債 務 人 孫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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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吳瓏山即吳榮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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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 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之住所在地在新北市新莊區、桃園市或臺北市
中山區,均非在本院轄區,應為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復屬不
明,依首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
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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