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32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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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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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李文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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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向勞工保險局、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查債務人之勞保、股票資
料後執行,並無確定之執行標的物,應認執行之標的物不明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管轄。查債務人係住於臺
北市松山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非屬本院管
轄,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