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1758號
SLDV,113,司執,21758,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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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758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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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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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馬群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執制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2 項、第30條之1 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請求函查債務人之勞保、集保、郵局帳號資料 後為執行,並未指明執行標的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故應由債 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依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債務人住所地設在高雄市 鳥松區,非屬本院轄區。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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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