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0872號
SLDV,113,司執,20872,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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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872號
債 權 人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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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姝
債 務 人 莊東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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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債權人以債務人 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而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者,應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次按強制執行事件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聲請逕發債 權憑證,而債務人之住所地在基隆市(民國107年4月20日遷 入),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稽,非在本院轄區;債權人復未 釋明債務人實際居住於本院轄區,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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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