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4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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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盧炳憲
債 務 人 陳南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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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慈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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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
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柯慈輝對第三人多曼尼
製作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函查債務人之保險資料後執行。而查,第三人多曼尼製作
有限公司所在地係位於臺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
制執行法第7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