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66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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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怡穎
債 務 人 張伯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上
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亦
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在郵局之帳戶開戶資料,以
執行其對郵局之存款債權。經查,債務人之郵局帳戶開戶於
台北建北郵局,其址設在臺北市中山區,是本件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