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42號
SLDV,112,補,742,2024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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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42號
原 告 卓昔軍

黃世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睿宇律師
被 告 被告康寧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潘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建物之共用頂樓平
台修復至不漏水狀態,聲明第二項則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卓昔軍裝
潢毀損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39萬1,050元,又原告陳報第一
項聲明之預估修繕費用為138萬3,800元,是原告聲明第一項之訴
訟標的價額為138萬3,800元,基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177萬4,850元(計算式:1,383,800+391,050=1,774,850),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格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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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