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95號
SLDV,112,消債更,195,2024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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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95號
債 務 人 程瑞祥
代 理 人 陳奕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程瑞祥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 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 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院聲請與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伊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民國109、110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見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81號卷(下稱消債調 卷)第10、39至42頁、本院卷第115、116頁】、郵局銀行帳 戶交易明細及存摺明細(見消債調卷第12至26頁、本院卷第 51至74頁、95至11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消債調卷第 30、31頁)、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見消債調卷第51頁)、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 料查詢結果表(見消債調卷第53、54頁)、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見本院卷第55、56頁)、租賃契約(見消債 調卷第70至72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消債調卷第206 頁)、客戶餘額資料查詢單(見本院卷第91至93頁)、客戶 買賣對帳單(見本院卷第94頁)等為憑,堪信為真實。參酌 債務人現年59歲(見消債調卷第51頁),目前任職於滬美全 自助餐店、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共計為3萬5,000 元(計算式:8,000元+2萬7,000元=3萬5,000元,見消債調



卷第27頁、本院卷第72、73、119至121頁),並按月領取內 政部營建署租金補貼4,000元(見消債調卷第119至121頁) ,名下固有83年出廠之自小客車1輛、110年出廠之普通重型 機車1輛(見消債調卷第10頁、本院卷第117、118頁)、台 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統 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各1股,然依債務人及其債權人 陳報債務人之債務總額已達468萬2,237元(計算式:9,000 元+17萬元+9萬8,000元+8萬3,500元+15萬元+24萬元+6萬1,0 00元+5萬元+8萬3,642元+3萬9,504元+1,218元+1萬9,299元+ 1萬9,175元+5,468元+156萬8,946元+7萬4,700元+73萬756元 +4萬8,338元+122萬9,691元=468萬2,237元,見消債調卷第2 8、144、157、159至160、160-2、161、163、165、176、18 7、197、201頁)觀之,足認債務人之財產、勞力、信用確 不能清償全部債務。此外,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 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是債務人聲請 更生,應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其應予開始更生程序 ,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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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