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2年度,818號
SLDV,112,家補,818,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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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818號
聲 請 人 郭秋蘭


相 對 人 潘萬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
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應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
000元,然聲請人僅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裁判費500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2,5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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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