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322號
SLDV,112,司拍,322,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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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林玉英
相 對 人
兼債務 人 鄭廷婷徐秋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民法第873 條、第867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即原設定義務人徐秋蓉於民國10 5 年1 月5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以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2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 債務清償期為106 年1 月3 日,經105 年1 月7 日登記在案  。嗣徐秋蓉於108 年9 月8 日死亡,相對人兼債務人鄭廷婷 繼承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並於109 年2 月7 日登記在案。 因徐秋蓉鄭廷婷均屆期未為給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 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款借據影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 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 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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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