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庸其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庸其(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臺北○○○○○○○○○、失蹤前住○區○○○街00巷0弄0號)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陳庸其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臺北○○○○○○○○○函稱本件失蹤人陳庸 其(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年逾80歲,自民國109年1月17日列報為失蹤人口,迄今 行方不明已逾3年,業已屆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 ,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2年7月25日將該 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家事裁判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已 逾6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 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陳庸其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失蹤人陳庸其,自109年1月17日即列報失蹤協尋 ,至今仍未尋獲,經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本 院已於112年7月25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 等情,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家事裁判 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 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民法第8 條 第2項規定,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本件聲請人 聲請對失蹤人陳庸其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查陳庸其自109年1月17日失蹤,計至112年1月17日失蹤屆滿 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 告其死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