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典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742號
SLDV,111,訴,742,2024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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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42號
上 訴 人 廖德
黃如美
李慶南
簡鶴子
郭啟鏞

劉鴻朋
黃正岳
居000 0th ST #0 Santa Monica,Ca.00 0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宗榮張宗隆張惠香張美香間請求
塗銷典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 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3月6日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 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 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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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