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2號
原 告 徐語辰
被 告 林詠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4號詐欺等案件(偵查案號:113
年度偵字第33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