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15號
SLDM,113,附民,215,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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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15號
原 告 蔡依玲
被 告 李岱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岱玲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蔡依玲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葉伊馨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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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