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23號
SLDM,113,金訴,23,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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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文爵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6414、24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曾文爵被訴違反洗 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辯論終結,並訂 於同年3月25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被告於113年2月16日死 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佐,爰命 再開辯論,另為不受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郁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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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