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13年度,8號
SLDM,113,智易,8,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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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智易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瑋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羅瑋鈞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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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