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98號
SLDM,113,易,98,2024031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定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98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歐定興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志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