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3年度,186號
SLDM,113,審簡,186,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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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玓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 年度毒偵字第156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玓志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合計淨重壹陸點玖壹貳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刪除「可待因」之記 載、更正「吸食器」為「玻璃球」;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 玓志於本院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二、核被告陳玓志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後非法持有毒品之低度行 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 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仍無法斷絕施用毒品惡習  ,顯見其意志力薄弱,且施用毒品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 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併兼衡其 於犯後坦承犯行,及其相關施用毒品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黃色透明晶體3 包、白色或透明晶體1 包,經送請臺 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驗餘合計淨重16.9122 公克),有該醫院112 年11月 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憑,且 分別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4 只,因與各該包裹之毒品無從 完全析離,故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玻璃球,乃 一般市面上即可購得之物,且業據被告丟棄,自無再剝奪其 所有以預防並遏止犯罪之必要(立法理由參照),是不另為 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450 條第1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 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560號
  被   告 陳玓志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00號3樓              (臺北○○○○○○○○○)            現居臺北市○○區○○路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玓志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 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1 月27日釋放出所。詎期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在臺北 市北投區磺港公園廁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可待因放入吸食器內燒烤並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1次。嗣經警於112年8月24日凌 晨3時34分許,在新北市○○區○○○○0號前,盤查陳玓志駕駛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經同意搜索扣得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總淨重:16.9222公克),並徵得陳玓 志之同意進行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可待因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玓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事實。 2 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K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K0000000)各1份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1次之事實。 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現場照片及扣案物照片各1份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4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黃若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威蓁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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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