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美雅
周詠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524號、第1
3467號、第1435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
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IPhone商標手機陸拾捌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美雅、周詠泰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 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 112年9月22日以112年度偵字第3524號、第13467號、第1435 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IPhone商標手機68支, 經鑑定確為仿冒商品,有鑑定報告、鑑定能力證明書等在卷 可參,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 第98條所明定。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 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 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2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 12年9月22日以112年度偵字第3524號、第13467號、第14358 號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 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474號駁回再議確 定,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 第3524號卷【下稱偵卷】第235頁至第240頁、第253頁至第2 58頁,本院卷第7頁至第9頁)。而扣案之手機68支,經鑑定 結果,認係侵害蘋果公司商標之仿冒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商標檢索資料、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 署臺北關快遞機放組傳真電文、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蘋果公司委任案外人張源倫出
具之鑑定報告、張源倫之鑑定能力證明書影本等(見偵卷第 137頁至第142頁、第143頁至第146頁、第165頁、第167頁、 第169頁至第173頁、第175頁至第177頁、第179頁、第267頁 )在卷可參,足認扣案之手機68支(仿冒型號IPhone 8PLUS 、容量64G)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專科沒收之物,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規定,聲 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