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24號
SLDM,113,單禁沒,24,20240312,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理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16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259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肆包」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肆包」。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 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 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第二級毒品安非 他命壹肆包」之記載,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肆包」之誤 寫,此顯然錯誤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上開說 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