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12年度,41號
SLDM,112,附民緝,41,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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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41號
原 告 潘鈺婷
被 告 林嘉昌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緝字第5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嘉昌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潘鈺婷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 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旻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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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