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312號
SLDM,112,附民,312,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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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12號
原 告 洪國珍

被 告 朱正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9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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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