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137號
SLDM,112,附民,2137,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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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137號
原 告 黃翌婷
被 告 陳之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17號違反洗錢防制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 ,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丁梅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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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