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129號
原 告 黃建屏
被 告 朱正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9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