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2年度,49號
SLDM,112,重附民,49,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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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許定復


訴訟代理人 黃祿芳律師
周家瀅律師
被 告 陳○安

法定代理人 陳金海
曾月桂
被 告 林○緯

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被 告 陳文祥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73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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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