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2年度,47號
SLDM,112,原附民,47,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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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陳靜漪
被 告 宗欣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32號、112年度金
訴字第5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靜漪對被告宗欣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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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