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陳昱中
許昀嫻
被 告 張炳鍾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41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昱中、許昀嫻對被告張炳鍾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 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