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488號
SLDM,110,訴,488,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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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粟振庭


選任辯護人 陳培豪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粟信富


選任辯護人 楊忠憲律師
被 告 王曉清


粟斌容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婕妤律師
被 告 粟振家


選任辯護人 楊凱雯律師
被 告 粟思源


選任辯護人 陳婕妤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81
8號、110年度偵字第5918號、110年度偵字第11888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一、辛○○犯如附表一之六編號1至4、9至15、附表二、附表三所 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之六編號1至4、9至15、附表二、附 表三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 執行之。
二、戊○○犯如附表一之六編號1至4、9至1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 表一之六編號1至4、9至15所示之刑。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 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三、午○○犯如附表一之六編號9至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之 六編號9至12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 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四、壬○○犯如附表一之六編號5至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之六 編號5至8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 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 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 分併執行之。
五、庚○○犯如附表一之六編號5至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之六 編號5至8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六、己○○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辛○○、戊○○、庚○○、壬○○、己○○(己○○已於民國111年7月10 日死亡,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為兄弟;午○○則為辛○○等 5人之兄弟粟元瀚(已歿)之配偶。
㈠詎辛○○、戊○○、己○○、庚○○、壬○○、午○○均明知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1樓(下稱系爭房屋)自99年3月18日起為 戊○○、庚○○所共有,無償供辛○○、己○○、午○○居住,且壬○○ 自100年間起即居住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並 未居住在系爭房屋內,戊○○、庚○○與辛○○、己○○、午○○、壬 ○○就系爭房屋無租賃關係,辛○○、己○○、午○○、壬○○亦無給 付租金之事實,渠等竟為下列犯行:
1.辛○○、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105年8月30日,以戊○○為出 租人,辛○○為承租人,共同簽立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租期105年8月30日至108年8月30日,為期3年之系爭 房屋租賃契約,又由辛○○分別於附表一之一編號1、2所示時 間,持以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申請如附 表一之一編號1、2所示年度之整合性住宅租金補貼方案,致 都發局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有租賃系爭房屋及支付租金之事 實,而將上情登載於其因公務職掌之附表一之一編號1、2所 示公文書,並將附表一之一編號1、2所示金額補助款匯入辛 ○○名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均足以 生損害於都發局對租金補助管理之正確性。
2.辛○○、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108年7月18日,以戊○○為出 租人,辛○○為承租人,共同簽立每月租金1萬元,租期108年



8月31日至113年8月30日,為期5年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又 由辛○○分別於附表一之一編號3、4所示時間,持以向都發局 申請108年度整合性住宅租金補貼方案及109年度租金補貼, 致都發局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有租賃系爭房屋及支付租金之 事實,而將上情登載於其因公務職掌之附表一之一編號3、4 所示公文書,嗣附表一之一編號3部分因都發局人員察覺有 異未撥款而未遂;惟附表一之一編號4部分,經辛○○提起行 政救濟後,訴願機關撤銷都發局原駁回申請之處分,命都發 局另行作成處分,都發局因而核定辛○○之109年度租金補貼 資格,並將附表一之一編號4所示金額補助款匯入上開辛○○ 名下郵局帳戶,均足以生損害於都發局對租金補助管理之正 確性。
3.壬○○、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106年6月1日,以庚○○為出 租人,壬○○為承租人,共同簽立每月租金8,500元,租期106 年6月1日至107年6月1日,為期1年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又 由壬○○於106年8月2日,持以向都發局申請如附表一之二編 號1所示年度之整合性住宅租金補貼方案;惟經都發局告知 應補正租賃契約中之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後,壬○○即與庚 ○○重新共同簽立每月租金1萬1000元,租期106年6月1日至10 8年6月1日,為期2年,簽約日期仍維持為106年6月1日之系 爭房屋租賃契約,隨後由壬○○於附表一之二編號1所示時間 ,持以向都發局補正申請如附表一之二編號1所示年度之整 合性住宅租金補貼方案,致都發局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有租 賃系爭房屋及支付租金之事實,而將上情登載於其因公務職 掌之附表一之二編號1所示公文書,並將附表一之二編號1所 示金額補助款匯入壬○○名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 000000號),足以生損害於都發局對租金補助管理之正確性 。
 4.壬○○、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以上開為期2年(106年6月1日 至108年6月1日)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為據,由壬○○於附表 一之二編號2所示時間,持以向都發局申請如附表一之二編 號2年度之整合性住宅租金補貼方案,致都發局人員陷於錯 誤,誤認有租賃系爭房屋及支付租金之事實,而將上情登載 於其因公務職掌之附表一之二編號2所示公文書,並將附表 一支二編號2所示金額補助款匯入壬○○上開郵局帳戶,足以 生損害於都發局對租金補助管理之正確性。
5.壬○○、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108年5月20日,以庚○○為出



租人,壬○○為承租人,共同簽立每月租金1萬1000元,租期1 08年5月20日至111年5月20日,為期3年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 ,又由壬○○分別於附表一之二編號3、4所示時間,持以向都 發局申請108年度整合性住宅租金補貼方案及109年度低收入 戶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致都發局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有租賃 系爭房屋及支付租金之事實,而將上情登載於其因公務職掌 之附表一之二編號3、4所示公文書,嗣因都發局人員察覺有 異未撥款而未遂,均足以生損害於都發局對租金補助管理之 正確性。
6.午○○戊○○、辛○○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106年8月1 日,以戊○○為出租人,午○○為承租人,由辛○○教導或協助戊 ○○、午○○共同簽立每月租金1萬1000元,租期106年8月1日至 109年8月1日,為期3年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又由辛○○代午 ○○分別於附表一之三編號1、2、3所示時間,持以向都發局 申請如附表一之三編號1、2、3所示年度之整合性住宅租金 補貼方案,致都發局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有租賃系爭房屋及 支付租金之事實,而將上情登載於其因公務職掌之附表一之 三編號1、2、3所示公文書,並將附表一之三編號1、2所示 金額補助款匯入午○○名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0000號),惟附表一之三編號3部分則因都發局人員察覺有 異未撥款而未遂,均足以生損害於都發局對租金補助管理之 正確性。
7.午○○戊○○、辛○○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109年8月1 日,以戊○○為出租人,午○○為承租人,由辛○○指示戊○○、午 ○○共同簽立每月租金1萬1000元,租期109年8月1日至114年7 月31日,為期5年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又由辛○○代午○○於 附表一之三編號4所示時間,持以向都發局申請附表一之三 編號4所示年度之租金補貼,致都發局人員陷於錯誤,誤認 有租賃系爭房屋及支付租金之事實,而將上情登載於其因公 務職掌之附表一之三編號4所示公文書,並將附表一之三編 號4所示金額補助款匯入午○○名下上開郵局帳戶,足以生損 害於都發局對租金補助管理之正確性。
8.己○○、戊○○、辛○○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107年8月1 日,以戊○○為出租人,己○○為承租人,由辛○○教導或協助己 ○○、戊○○共同簽立每月租金1萬1000元,租期107年8月1日至 110年8月1日,為期3年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並由辛○○代己 ○○於附表一之四編號1、2所示時間,持以向都發局申請附表



一之四編號1、2所示年度整合性住宅租金補貼方案,致都發 局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有租賃系爭房屋及支付租金之事實, 而將上情登載於其因公務職掌之附表一之四編號1、2所示公 文書,並將附表一之四編號1所示金額補助款匯入己○○名下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惟附表一之四編號 2部分則因都發局人員察覺有異未撥款而未遂,均足以生損 害於都發局對租金補助管理之正確性。
9.己○○、戊○○、辛○○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109年8月1 日,以戊○○為出租人,己○○為承租人,由辛○○教導或協助己 ○○、戊○○共同簽立每月租金1萬3000元,租期109年8月1日至 114年7月31日,為期5年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並由辛○○代 己○○於附表一之四編號3所示時間,持以向都發局申請附表 一之四編號3年度租金補貼,致都發局人員陷於錯誤,誤認 有租賃系爭房屋及支付租金之事實,而將上情登載於其因公 務職掌之附表一之四編號3所示公文書,並將附表一之四編 號3所示金額補助款匯入己○○名下上開郵局帳戶,足以生損 害於都發局對租金補助管理之正確性。
㈡辛○○於108年1月1日前某時,因與甲○○交易報廢機車而取得甲 ○○國民身分證影本,又因前開自己作為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 ,或協助午○○己○○申請租金補貼,因此取得作為出租人之 戊○○名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 印章。辛○○明知甲○○未曾向戊○○承租系爭房屋,竟分別為下 列犯行:
1.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 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 身分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於108年1月1日,未 經戊○○、甲○○同意或授權,冒用戊○○、甲○○名義,以戊○○為 出租人,甲○○為承租人,簽立每月租金1萬1000元,租期108 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期5年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 並在該租賃契約上偽簽戊○○姓名2次,盜蓋戊○○印章印文11 枚,偽簽甲○○姓名2次,盜刻甲○○印章後蓋用印文11枚,偽 造上開內容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1份。又辛○○於108年8月8日 ,接續前開犯意,在108年度租金補貼申請書上偽簽甲○○姓 名6次,並將上開偽造系爭房屋租賃契約、108年度租金補貼 申請書、甲○○國民身分證影本、戊○○名下上開郵局帳戶存摺 影本寄送至都發局行使之,偽造表示甲○○欲向都發局申請10 8年度整合性住宅租金補貼方案,並申請將補助款撥入戊○○ 名下上開郵局帳戶,致都發局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甲○○有上 開偽造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所示租賃系爭房屋及支付租金之事



實,而將上情登載於其因公務職掌之編號1081B07946號公文 書,後因申請資格不符遭駁回申請而未遂,辛○○以此方式違 法利用戊○○、甲○○之個人資料,而足以生損害於戊○○、甲○○ 及都發局對租金補助管理之正確性。
2.辛○○於收受都發局於108年10月30日以北市都服字第1083103 516號函文駁回上開申請後,明知未經甲○○同意或授權,竟 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8年11月15日冒用甲○○ 名義,在訴願委任書上偽簽甲○○姓名1次,並蓋用上開盜刻 甲○○印章印文4枚(起訴書漏計騎縫處尚有3枚),偽造訴願 委任書,又以甲○○受任人名義出具偽造之訴願狀,並在訴願 狀上蓋用上開盜刻甲○○印章印文6枚(起訴書漏計騎縫處尚 有4枚),持偽造之訴願委任書及訴願狀向臺北市政府行使 ,偽造表示甲○○對都發局上開行政處分不服,足以生損害於 甲○○及臺北市政府關於行政管理正確性。
3.臺北市政府於109年2月15日以府訴二字第1096100277號訴願 決定書駁回上開訴願後,辛○○明知未經甲○○同意或授權,竟 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9年2月18日冒用甲○○名 義,在委任書上偽簽甲○○姓名1次,並蓋用上開盜刻甲○○印 章印文1枚,偽造委任書,又以甲○○名義出具偽造之行政訴 訟聲請訴訟救助狀,並在該份書狀上蓋用上開盜刻甲○○印章 印文2枚,持偽造之委任書及行政訴訟聲請訴訟救助狀向臺 灣高等行政法院行使,偽造表示甲○○對臺北市政府上開訴願 決定不服而欲提起行政訴訟及聲請訴訟救助,嗣經臺灣高等 行政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16號、109年度救字第64號裁定 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則以109年度救 字第9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聲請,另以109年度簡字第86號裁 定駁回上開行政訴訟,均足以生損害於甲○○。 ㈢辛○○於108年9月9日前某時,以不詳方式取得邱健民國民身分 證影本後,明知邱健民未曾向戊○○承租系爭房屋,亦未在辛 ○○擔任代表人之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任職,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及違反個人資 料保護法之犯意,未經戊○○、邱健民之同意或授權,冒用戊 ○○、邱健民名義,以戊○○為出租人,邱健民為承租人,簽立 每月租金1萬1000元,租期108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日,為 期5年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並在該租賃契約上偽簽戊○○姓 名2次,盜蓋戊○○印章印文5枚,偽簽邱健民姓名2次、盜刻 邱健民印章後蓋用印文5枚,偽造上開內容之系爭房屋租賃 契約1份。又辛○○於108年9月9日,接續前開犯意,在108年 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申請書上偽簽邱健民



名5次,並將上開偽造系爭房屋租賃契約、108年度協助單身 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申請書、邱健民國民身分證影本、 戊○○名下上開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及辛○○出具之粟師傅傳統整 復推拿在職證明書寄送至都發局行使之,偽造表示邱健民欲 向都發局申請1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 並申請將補助款撥入戊○○名下上開郵局帳戶,致都發局人員 陷於錯誤,誤認邱健民有上開偽造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所示租 賃系爭房屋及支付租金之事實,而將上情登載於其因公務職 掌之編號108B01147號公文書,後因都發局人員察覺有異未 撥款而未遂,辛○○以此方式違法利用戊○○、邱健民之個人資 料,而足以生損害於戊○○、邱健民及都發局對租金補助管理 之正確性。
㈣辛○○於108年1月1日前某時,因與甲○○交易報廢機車而取得甲 ○○國民身分證影本後,明知甲○○未曾向戊○○承租系爭房屋,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 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未經戊○○、甲○○之同意或 授權,於108年1月1日,冒用戊○○、甲○○名義,以戊○○為出 租人,甲○○為承租人,簽立每月租金1萬2000元,租期108年 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期5年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並 在該租賃契約上偽簽戊○○姓名2次,盜蓋戊○○印章印文11枚 ,偽簽甲○○姓名2次,蓋用上開盜刻甲○○印章印文10枚,偽 造上開內容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1份。又辛○○於108年9月18 日,接續前開犯意,在1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 金補貼申請書上偽簽甲○○姓名5次,並將上開偽造之系爭房 屋租賃契約、1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申 請書、甲○○國民身分證影本、戊○○名下上開郵局帳戶存摺影 本寄送至都發局行使之,偽造表示甲○○欲向都發局申請108 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並申請將補助款撥 入戊○○名下上開郵局帳戶,致都發局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甲 ○○有上開偽造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所示租賃系爭房屋及支付租 金之事實,而將上情登載於其因公務職掌之編號108B01631 號公文書,後因都發局人員察覺有異未撥款而未遂,辛○○以 此方式違法利用戊○○、甲○○之個人資料,而足以生損害於戊 ○○、甲○○及都發局對租金補助管理之正確性。 ㈤緣辰○○之國民身分證於106年7月15日上午7時40分至同日上午 11時10分許,在停放於臺北市○○區○○○○○○○○○00號停車格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上遭他人竊取,辛○○竟分別為下列 犯行:
1.辛○○明知上揭辰○○之國民身分證係來源不明之贓物,竟於10



6年7月15日至000年0月00日間某時,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 以不詳方式收受辰○○之身分證。
2.辛○○明知辰○○未曾向戊○○承租系爭房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及違反個人資料 保護法之犯意,未經戊○○、辰○○之同意或授權,於108年1月 1日,冒用戊○○、辰○○名義,以戊○○為出租人,辰○○為承租 人,簽立每月租金1萬2000元,租期108年1月1日至112年12 月31日,為期5年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並在該租賃契約上 偽簽戊○○姓名2次,盜蓋戊○○印章印文11枚,偽簽辰○○姓名2 次,盜刻辰○○印章後蓋用印文12枚,偽造上開內容之系爭房 屋租賃契約1份。又辛○○於108年9月18日,接續前開犯意, 在1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申請書上偽簽 辰○○姓名5次,並將上開偽造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108年度 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申請書、辰○○國民身分證 影本、戊○○名下上開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寄送至都發局行使之 ,偽造表示辰○○欲向都發局申請1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 勵婚育租金補貼,並申請將補助款撥入戊○○名下上開郵局帳 戶,致都發局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辰○○有上開偽造系爭房屋 租賃契約所示租賃系爭房屋及支付租金之事實,而將上情登 載於其因公務職掌之編號108B01990號公文書,後因都發局 人員察覺有異未撥款而未遂,辛○○以此方式違法利用戊○○、 辰○○之個人資料,而足以生損害於戊○○、辰○○及都發局對租 金補助管理之正確性。
㈥緣乙○○於000年0月間,為委託戊○○代領臺北市北投區一德里 垃圾焚化廠售電及代處理垃圾收入回饋提貨券,而將其國民 身分證交予戊○○。辛○○則於108年9月20日前某時,以不詳方 式,自不知情之戊○○處,取得乙○○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後,明 知乙○○未曾向戊○○承租系爭房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冒 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之犯意,未經戊○○、乙○○之同意或授權,於108年1月1日, 冒用戊○○、乙○○名義,以戊○○為出租人,乙○○為承租人,簽 立每月租金1萬2000元,租期108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 ,為期5年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並在該租賃契約上偽簽戊○ ○姓名2次,盜蓋戊○○印章印文9枚,偽簽乙○○姓名2次,盜刻 乙○○印章後蓋用印文11枚,偽造上開內容之系爭房屋租賃契 約1份。又辛○○於108年9月20日,接續前開犯意,在108年度 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申請書上偽簽乙○○姓名5 次,並將上開偽造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108年度協助單身



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申請書、乙○○國民身分證影本、戊 ○○名下上開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寄送至都發局行使之,偽造表 示乙○○欲向都發局申請1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 金補貼,並申請將補助款撥入戊○○名下上開郵局帳戶,致都 發局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乙○○有上開偽造系爭房屋租賃契約 所示租賃系爭房屋及支付租金之事實,而將上情登載於其因 公務職掌之編號108B01996號公文書,後因都發局人員察覺 有異未撥款而未遂,辛○○以此方式違法利用戊○○、乙○○之個 人資料,而足以生損害於戊○○、乙○○及都發局對租金補助管 理之正確性。
㈦辛○○於000年0月間,以不詳方式,取得子○○之國民身分證影 本後,明知子○○未曾向戊○○承租系爭房屋,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及違反個人資 料保護法之犯意,未經戊○○、子○○之同意或授權,於108年1 月1日,冒用戊○○、子○○名義,以戊○○為出租人,子○○為承 租人,簽立每月租金1萬2000元,租期108年1月1日至112年1 2月31日,為期5年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並在該租賃契約上 偽簽戊○○姓名2次,盜蓋戊○○印章印文8枚,偽簽子○○姓名2 次,盜刻子○○印章後蓋用印文9枚,偽造上開內容之系爭房 屋租賃契約1份。又辛○○於108年9月11日,接續前開犯意, 未經英洋有限公司(下稱英洋公司)及寅○○之同意或授權, 盜刻英洋公司、寅○○印章後蓋用印文各1枚於在職證明書, 偽造子○○任職於英洋公司之在職證明書1份,又在108年度協 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申請書上偽簽子○○姓名5次 ,並將上開偽造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在職證明書、108年 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申請書、子○○國民身分 證影本、戊○○名下上開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寄送至都發局行使 之,偽造表示子○○係英洋公司員工,欲向都發局申請108年 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並申請將補助款撥入 戊○○名下上開郵局帳戶,致都發局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子○○ 有上開偽造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所示租賃系爭房屋及支付租金 之事實,而將上情登載於其因公務職掌之編號108B02001號 公文書,後因子○○資格不符,經都發局於108年10月23日以 北市都服字第1083100945號函駁回申請而未遂,辛○○以此方 式違法利用戊○○、子○○之個人資料,而足以生損害於戊○○、 子○○、英洋公司、寅○○及都發局對租金補助管理之正確性。 ㈧辛○○於107年6月5日前某時,以代未○○租賃新北市淡水區房屋 供其居住及申請租屋補助為由,向未○○取得其國民身分證影 本,又辛○○明知未○○未曾向戊○○承租系爭房屋,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及違反個 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未經戊○○、未○○之同意或授權,於10 8年1月1日,冒用戊○○、未○○名義,以戊○○為出租人,未○○ 為承租人,簽立每月租金1萬2000元,租期108年1月1日至11 2年12月31日,為期5年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並在該租賃契 約上偽簽戊○○姓名2次,盜蓋戊○○印章印文11枚,偽簽未○○ 姓名2次,盜刻未○○印章後蓋用印文11枚,偽造上開內容之 系爭房屋租賃契約1份。又辛○○於108年9月20日前某日,接 續前開犯意,未經英洋公司及寅○○之同意或授權,蓋用上開 盜刻之英洋公司、寅○○印文各1枚於在職證明書,偽造未○○ 任職於英洋公司之在職證明書1份,又於108年9月20日,在1 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申請書上偽簽未○○ 姓名5次,並將上開偽造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在職證明書 、1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申請書、未○○ 國民身分證影本、戊○○名下上開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寄送至都 發局行使之,偽造表示未○○係英洋公司員工,欲向都發局申 請1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並申請將補 助款撥入戊○○名下上開郵局帳戶,致都發局人員陷於錯誤, 誤認未○○有上開偽造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所示租賃系爭房屋及 支付租金之事實,而將上情登載於其因公務職掌之編號108B 02002號公文書,後因都發局人員察覺有異未撥款而未遂, 辛○○以此方式違法利用戊○○、未○○之個人資料,而足以生損 害於戊○○、未○○、英洋公司、寅○○及都發局對租金補助管理 之正確性。
㈨緣巳○○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至同日晚間 7時許,在停放於臺中市○○區○○00巷○○○○號碼000-0000號車 輛上遭他人竊取,辛○○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1.辛○○明知上揭巳○○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係來源不明之贓物,竟 於107年1月13日至000年0月00日間之某時,基於收受贓物之 犯意,以不詳方式收受巳○○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2.辛○○明知巳○○未曾向戊○○承租系爭房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及違反個人資料 保護法之犯意,未經戊○○、巳○○之同意或授權,於108年1月 1日,冒用戊○○、巳○○名義,以戊○○為出租人,巳○○為承租 人,簽立每月租金1萬2000元,租期108年1月1日至112年12 月31日,為期5年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並在該租賃契約上 偽簽戊○○姓名2次,盜蓋戊○○印章印文11枚,偽簽巳○○姓名2 次,盜刻巳○○印章後蓋用印文11枚,偽造上開內容之系爭房



屋租賃契約1份。又辛○○於108年9月15日,接續前開犯意, 未經英洋公司及寅○○之同意或授權,偽簽寅○○姓名1次,蓋 用上開盜刻之英洋公司、寅○○印文各1枚於員工在職證明書 ,偽造巳○○任職於英洋公司之員工在職證明書1份,又於108 年9月17日,在1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申 請書上偽簽巳○○姓名5次,並將上開偽造之系爭房屋租賃契 約、員工在職證明書、1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 金補貼申請書、巳○○國民身分證影本、戊○○名下上開郵局帳 戶存摺影本寄送至都發局行使之,偽造表示巳○○為英洋公司 員工,欲向都發局申請1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 金補貼,並申請將補助款撥入戊○○名下上開郵局帳戶,致都 發局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巳○○有上開偽造系爭房屋租賃契約 所示租賃系爭房屋及支付租金之事實,而將上情登載於其因 公務職掌之編號108B02005號公文書,後因巳○○資格不符, 經都發局於108年10月24日以北市都服字第1083101857號函 駁回申請而未遂,辛○○以此方式違法利用戊○○、巳○○之個人 資料,而足以生損害於戊○○、巳○○、英洋公司、寅○○及都發 局對租金補助管理之正確性。
㈩緣癸○○在停放於臺中市○○市○○區○○街00巷00號前之車牌號碼0 00-0000號自小客車內放置其個人包包,包包內有其個人國 民身分證影本、張為盛簽立之面額15萬元之支票1張(票據 號碼:0000000號)、張淑美簽立之面額各15萬元本票2張( 票號:471734、471735號)等物,上開物品於107年2月4日 凌晨2時許,遭不詳之人以擊破車窗侵入之方式竊取,癸○○ 於同日上午發現財物遭竊後,旋報警處理,惟遭竊財物並未 為警尋獲。嗣於108年2月11日,辛○○前往桃園市○○區○○○路0 段000號「天成醫院急診室就診時,在等候區地面發現並 拾得裝有癸○○國民身分證影本與前開3紙票據之信封袋,竟 分別為下列犯行:
1.辛○○明知信封袋內之癸○○國民身分證影本與前開3紙票據( 下稱系爭票據)應為他人遺失之物,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上開癸○○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據為己有;另於拾得後翌日即108年2月12日,持系爭票據至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下稱北投分局)關渡派出所報 繳拾得物,復於109年2月27日具狀向臺灣林地方法院林 簡易庭提起對張淑美請求給付報酬之民事訴訟(此民事事件 經移轉管轄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豐小字第544 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小 上字第13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2.辛○○明知癸○○未曾向戊○○承租系爭房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及違反個人資料 保護法之犯意,未經戊○○、癸○○之同意或授權,於108年1月 1日,冒用戊○○、癸○○名義,以戊○○為出租人,癸○○為承租 人,簽立每月租金1萬2000元,租期108年1月1日至112年12 月31日,為期5年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並在該租賃契約上 偽簽戊○○姓名2次,盜蓋戊○○印章印文5枚,偽簽癸○○姓名2 次,盜刻癸○○印章後蓋用印文6枚,偽造上開內容之系爭房 屋租賃契約1份。又辛○○於108年9月5日,接續前開犯意,未 經英洋公司及寅○○之同意或授權,蓋用上開盜刻之英洋公司 、寅○○印文各1枚於在職證明書,偽造癸○○任職於英洋公司 之在職證明書1份,又於108年9月16日,在108年度協助單身 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申請書上偽簽癸○○姓名5次,並將 上開偽造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在職證明書、108年度協助 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申請書、癸○○國民身分證影本 、戊○○名下上開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寄送至都發局行使之,偽 造表示癸○○為英洋公司員工,欲向都發局申請108年度協助 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並申請將補助款撥入戊○○名 下上開郵局帳戶,致都發局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癸○○有上開 偽造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所示租賃系爭房屋及支付租金之事實 ,而將上情登載於其因公務職掌之編號108B02008號公文書 ,後因都發局人員察覺有異未撥款而未遂,辛○○以此方式違 法利用戊○○、癸○○之個人資料,而足以生損害於戊○○、癸○○ 、英洋公司、寅○○及都發局對租金補助管理之正確性。 辛○○於108年間某時,因與申○○交易機車而取得申○○國民身分 證翻拍照片後,明知申○○未曾向戊○○承租系爭房屋,竟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及違 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未經戊○○、申○○之同意或授權, 於108年1月1日,冒用戊○○、申○○名義,以戊○○為出租人, 申○○為承租人,簽立每月租金1萬2000元,租期108年1月1日 至112年12月31日,為期5年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並在該租 賃契約上偽簽戊○○姓名2次,盜蓋戊○○印章印文6枚,偽簽申 ○○姓名2次,盜刻申○○印章後蓋用印文5枚,偽造上開內容之 系爭房屋租賃契約1份。又辛○○於108年9月15日,接續前開 犯意,未經英洋公司及寅○○之同意或授權,蓋用上開盜刻之 英洋公司、寅○○印文各1枚於在職證明書,偽造申○○任職於 英洋公司之在職證明書1份,又於108年9月19日,在108年度 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申請書上偽簽申○○姓名5 次,並將上開偽造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在職證明書、108



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申請書、申○○國民身 分證照片影本、戊○○名下上開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寄送至都發 局行使之,偽造表示申○○為英洋公司員工,欲向都發局申請 1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並申請將補助 款撥入戊○○名下上開郵局帳戶,致都發局人員陷於錯誤,誤 認申○○有上開偽造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所示租賃系爭房屋及支 付租金之事實,而將上情登載於其因公務職掌之編號108B02 707號公文書,後因都發局人員察覺有異未撥款而未遂,辛○ ○以此方式違法利用戊○○、申○○之個人資料,而足以生損害 於戊○○、申○○、英洋公司、寅○○及都發局對租金補助管理之 正確性。
 辛○○為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獨資商號「粟師傅傳統整 復推拿」之登記負責人(實際上為戊○○所經營),因此取得 並使用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之大小章。辛○○於108、109年間 ,為使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可順利取得臺北市北投區公所公 開招標之標案,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1.臺北市北投區公所於000年00月間,辦理「臺北市北投區公 所109年度事務工友(協辦登記業務)委外」勞務採購案( 下稱甲採購案),採公開招標及底價最低標方式辦理,辛○○ 因恐參與投標廠商未達3家,且為使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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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豪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