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7號
KLDV,113,補,77,202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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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沅慶邱柏崴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00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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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