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61號
KLDV,113,補,161,20240301,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長毓呂錦月呂郭秀雲間返還借款事件,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0,000元暨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
裁判費1,00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1/1頁


參考資料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