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委任管理財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14號
KLDV,113,補,114,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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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 告 祝莉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蘊瑞間返還委任管理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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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