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24號
KLDV,113,司聲,24,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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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4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 對 人 池濶

池泳陞(原名池温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 ,前於民國000年0月間讓與聲請人,因相對人現均設籍基隆 ○○○○○○○○,所在不明,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 款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其提出之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 9540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聲/證明書、相對人戶籍謄本( 現戶全戶)等(以上均影本)在卷可稽,形式上堪信屬實。 相對人池濶、池泳陞之住居所,客觀上現時均已陷於不明狀 態,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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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