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9661號
KLDV,113,司執,9661,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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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661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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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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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邱郭素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郭素娥邱垂政邱繼進間清償債務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邱垂政邱繼進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債權人對債務人邱郭素娥之強制執行聲請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其欠缺既屬 無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次按強制執 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 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 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3月22日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 人邱垂政邱繼進早於債權人聲請前之111年7月18日、98年 5月18日即已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稽,堪 認邱垂政邱繼進於本件聲請前即已死亡,自不具備當事人 能力。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債權人對已死亡之邱垂政邱繼進為聲請,即因欠缺要件而為不合法,該部分聲請應 予駁回。又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郭素娥換發債權憑證 ,惟依查詢結果,邱郭素娥之戶籍係在桃園市,有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居 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該部分聲 請移送於前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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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