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661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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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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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邱郭素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郭素娥、邱垂政、邱繼進間清償債務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邱垂政、邱繼進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債權人對債務人邱郭素娥之強制執行聲請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其欠缺既屬
無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次按強制執
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
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
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3月22日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
人邱垂政、邱繼進早於債權人聲請前之111年7月18日、98年
5月18日即已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稽,堪
認邱垂政、邱繼進於本件聲請前即已死亡,自不具備當事人
能力。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債權人對已死亡之邱垂政
、邱繼進為聲請,即因欠缺要件而為不合法,該部分聲請應
予駁回。又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郭素娥換發債權憑證
,惟依查詢結果,邱郭素娥之戶籍係在桃園市,有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居
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該部分聲
請移送於前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