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562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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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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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卉庭即謝軍雄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因原債務人謝軍雄身歿,由其繼承人謝卉庭
繼承,並因執行標的不明,而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
人謝卉庭之住所係在屏東縣○○鎮○○路000○0號,有債務人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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