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05號
KLDV,113,司促,905,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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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5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頭城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鄭讚褔
代 理 人 鄭有為
債 務 人 廖宗賢


廖宸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肆拾伍萬柒仟陸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一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三‧五○二四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年息百分之三‧八二○八計算之利息,暨以逾期利息部分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五○二四計算之違約金,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八二○八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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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