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世興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陸佰捌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八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
期(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月),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王世興於民國110年0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
,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
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